炒外汇首页 > 炒外汇入门 > 做市商制度详解(2015-10-20 16:07:14)
做市商制度详解
关键词:做市商制度(5)交易制度的灵活性不同
一般说来,做市商市场交易比较灵活,无论是标准化的金融和约还是非标准化的金融合约,都适合于在做市商市场进行交易;更为重要的是,交易价格不易因交易量的变化而产生大幅度的波动,这也是做市商市场之所以更适合大宗金融交易的原因。做市商市场的灵活性还表现在它能满足不同类型客户的不同需求,例如,交易所市场无法提供的金融远期合约,在做市商市场就可以提供。而在拍卖市场,交易的金融标的物必须是标准化的金融合约,投资者参与市场交易需要受到各种交易规则的准入限制;由于拍卖市场存在明显的规模经济效应,因此一些市场规模很小的金融产品并不适合在拍卖市场进行交易。“做市商”在市场中的灵活性还体现在它们具有向投资者提供“流动性”的功能:各个做市商必须根据自己的报价(或双方以报价为基础协商的价格),随时买入投资者卖出的证券,并在投资者需要买入证券时,卖出自己库存的证券,因此,一些在交易所市场交易不活跃的小盘证券可选择到做市商市场进行交易。正是由于做市商制度对各类金融交易活动具有巨大的包容性,才使得它无论过去还是现在都是世界上应用最广的一种金融交易制度。
(6)在拍卖市场也存在造市者的情况下,两类市场的造市者提交交易指令的时机不同
在一些拍卖型金融市场(如美国纽约证券交易所NYSE)也存在造市者(Market Makers),和做市商市场(Dealership Market)一样,它们存在的主要理由也是为了提高市场的流动性。在纽约股票交易所上做市的人叫“专家”(specialist),而在纳斯达克上做市的叫“经销商”(Dealer)。为了充分理解造市者在拍卖型金融市场的功能,我们有必要对美国纽约证券交易所特有的“专家”制度进行深入的考察。
纽约证券交易所创立于1792年。由于技术上的限制,从1792到1872的80年时间内,纽约证券交易所采用是非常原始的“分时逐只拍卖”的交易模式,即每只股票被限定在单个交易日的特定时间段完成交易,报价和拍卖过程完全靠人工来完成。但是,随着股票数量的增多和交易额的增大,这种交易方式已很难满足现实的需要。因此,NYSE在1872年引入了“专家”(Specialist)制度。所谓“专家”,实际上就是一些经纪公司的经纪人,这些经纪人的特殊之处在于他们专门负责某一只股票的拍卖活动。也就是说,在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每一只股票都指派给特定的“专家”来负责交易。这一制度创新使得所有股票都可以在同一时间进行交易,从而能充分实现每只股票交易的连续性。因此,纽约证券交易所的所谓“专家”一开始并不是纯粹意义上的造市者(Market Maker),他们仅是在特定技术条件下为保证拍卖市场正常运转而进行的一项制度创新。
1929年美国股市崩盘后,美国金融监管当局认为,为了保证股票市场公平有序地运行,有必要在纽约证券交易所引入做市商机制,以增加市场的流动性和交易的平稳性。1933年的美国证券法规定,纽约证券交易所的“专家”除继续承担为某只股票撮合交易的功能外,还必须承担为该股票“做市”的功能。
目前,纽约证券交易所共有7家“专家会员公司”(Specialist Firms),其公司内的“专家”在市场中的功能主要有两项:a. 作为一个“拍卖人”专门负责某只股票的撮合交易,包括确定开盘价格,接受和汇集交易指令,向市场发布交易指令的排序和成交信息,并公布当前的最优买价和卖价。b. 作为一个“造市者”为其专门负责的那只股票“造市”,以保证该股票交易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当市场上的卖出指令和买入指令不匹配时,专家需联系最近在市场上活跃的买家和卖家,引导他们进行交易。当他们所负责的股票的供给和需求不平衡时,专家还需动用他们所在专家会员公司的资金和股票库存来买卖该只股票(有时可能是自买自卖)。
实际上,在纽约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股票在上市之初就被排他性地分配给某一“专家”,由他来专门负责该只股票的拍卖和做市。因此,在拍卖型市场上交易的金融产品一般只有一个造市者,而在做市商市场上交易的产品,则通常都有两个以上的造市者。但是,无论是拍卖市场的造市者还是做市商市场的造市者都必须对特定交易标的持有一定的库存量,只有这样,他们才能实现为市场提供流动性的功能。
通过考察两类市场做市商的“做市”过程可以明显看出,他们在造市过程中提交交易指令的时机迥异。在做市商市场,做市者必须首先提出报价;而在拍卖市场上,造市者(专家)是在观察市场交易指令流之后才提交交易指令的。因此,在做市商市场上,造市者之间的竞争主要体现在价格(报价)上的竞争;而在拍卖市场上,造市者之间的竞争主要体现在交易数量的竟争 。 上一页 1 2 3 4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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